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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万宝磁石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伟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2176****766Y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02民初6036号
    案号 (2018)苏0602执23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6
    发布日期 2018-09-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万宝磁石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借款本金900万元。 二、被告南通万宝磁石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上述借款至2016年11月2日的期内利息418777.68元、逾期罚息549990元、复利11123.54元,合计979891.22元;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复利按年利率8.80875%计算(其中逾期利息以90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418777.68元为基数)。 三、被告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润禾粉业南通有限公司、周连明对于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润禾粉业南通有限公司、周连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本判决向被告南通万宝磁石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29.5元,由被告南通万宝磁石制造有限公司、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润禾粉业南通有限公司、周连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1659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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