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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万宝磁石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伟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2176****766Y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621民初2256号
    案号 (2018)苏0621执11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21
    发布日期 2018-07-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万宝磁石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代偿款20000000元及利息损失(其中19999000元从2016年12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1000元从2017年2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如被告南通万宝磁石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周连明、周伟伟、徐欢欢向原告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分别承担被告南通万宝磁石制造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中不能清偿款项的四分之一份额的清偿责任。被告周连明、周伟伟、徐欢欢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南通万宝磁石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南通万宝实业有限公司在12716775元的限额内向原告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南通万宝磁石制造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中不能清偿款项的四分之三份额的清偿责任。被告南通万宝实业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南通万宝磁石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无锡市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70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75900元,由被告南通万宝磁石制造有限公司、周连明、周伟伟、徐欢欢连带负担75900元(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代垫,四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18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此页无正文)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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