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万宝磁石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周伟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41557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安商初字第00583号 |
案号 | (2016)苏0621执19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海安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06 |
发布日期 | 2016-03-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天田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海安县开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104647.3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5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5104647.3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 二、被告南通天田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海安县开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15万元。 三、被告南通万宝磁石制造有限公司、南通天星铸锻有限公司、海安县天田锻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陈昭俊对被告南通天田机床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8583元,减半收取24292元,由被告南通天田机床有限公司、南通万宝磁石制造有限公司、南通天星铸锻有限公司、海安县天田锻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陈昭俊共同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583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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