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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中港龙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54255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05民初1561号
    案号 (2019)苏0105执32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12
    发布日期 2020-04-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创禾华富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归还票据垫款2510万元并承担以该款为基数,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收的逾期罚息。二、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被告深圳中港龙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内环路爱琴湾山庄2栋2E、2D两处房屋,并就所得价款在2510万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收的逾期罚息以及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总额在不超过3592万元的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深圳中港龙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江苏创禾华富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三、被告苏麒安、徐倩对被告江苏创禾华富商贸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不超过5000万元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创禾华富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300元,减半收取836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8650元,由被告江苏创禾华富商贸有限公司、深圳中港龙商贸有限公司、苏麒安、徐倩负担(被告应负担的前述费用,原告同意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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