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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10226****41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191民初767号
    案号 (2020)鲁0191执1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高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11
    发布日期 2020-03-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天泺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借款本金800万元;二、被告山东天泺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自2017年10月11日至2018年5月25日的利息219780.68元,2018年5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欠付本息8219780.68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年利率7.83%上浮50%)计算;三、被告山东天泺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律师代理费53488元;四、被告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业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燕珲、王黎明、陈悦、曾昭秦对被告山东天泺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一至三向判决事项在最高担保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山东天泺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业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燕珲、王黎明、陈悦、曾昭秦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71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4713元,由被告山东天泺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业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燕珲、曾昭秦、陈悦、王黎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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