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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攀博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0207****61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703民初2737号
    案号 (2020)粤0703执6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9
    发布日期 2020-04-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194603537】。执行依据裁判主文:一、原告四川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勇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攀博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潘峰共同确认:截止2019年5月30日,被告重庆勇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四川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共计45万元(其中尚欠货款中82260元的货物尚未发货,订单单据号为S01021808171140)。二、被告重庆勇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攀博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潘峰定于2019年10月30日前共同偿还原告四川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上述货款及违约金共计45万元。三、如被告重庆勇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攀博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潘峰在2019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四川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2260元,则原告四川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在收到该货款之后5日内将订单单据号为S01021808171140的货物发送至被告重庆勇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指定的地点,由此产生的运费由原告四川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承担。四、如被告重庆勇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攀博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潘峰按期足额付款,原告四川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不再向被告重庆勇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攀博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潘峰主张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责任。如不能按期足额偿还上述货款及违约金,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重庆勇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攀博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潘峰另行一次性支付2万元违约金,且原告有权就尚欠货款及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本案受理费9348.55元,减半收取4674.28元,保全费3294.27元,两项共计7968.55元,由被告重庆勇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攀博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潘峰共同承担,原告四川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同意不办理预付诉讼费7968.55元的收退手续,由原告四川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先行负担,被告重庆勇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攀博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潘峰应于2019年10月30日前返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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