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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省明波全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908582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102民初7125号
    案号 (2019)湘0102执42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4
    发布日期 2019-07-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吴速超与被告湖南省明波全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订立的《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二、被告湖南省明波全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速超返还信誉金10万元; 三、驳回原告吴速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47元,由被告湖南省明波全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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