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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省明波全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静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908582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望民初字第01626号
    案号 (2018)湘0112执1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8
    发布日期 2018-06-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湖南省明波全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肖洪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1386.34元; 二、由被告湖南绿江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肖洪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2789.75元; 三、驳回原告肖洪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64元,由原告肖洪亮负担470元,由被告湖南省明波全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担624元,由被告湖南绿江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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