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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省明波全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静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908582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102民初2192号
    案号 (2018)湘0102执9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1
    发布日期 2018-06-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省明波全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何新元、周武略定金20万元; 二、被告湖南省明波全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何新元、周武略劳务业务费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湖南省明波全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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