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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浩物骏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55****361T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0民初5587号
    案号 (2021)津0110执19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6
    发布日期 2021-04-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天津德瑞凯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浩物骏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二、被告天津浩物骏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天津德瑞凯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定金750000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9月7日至实际返还之日的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50元,由被告天津浩物骏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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