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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浩物骏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55****361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16民初1940号
    案号 (2020)津0116执113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0
    发布日期 2020-12-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民航机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浩物骏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涉工程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梅赛德斯奔驰物流园项目——物流交易中心培训中心二标段)于2018年6月19日解除。二、被告天津浩物骏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民航机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000,822.4元(740,002.4元+5,260,820元)及违约金(以6,000,822.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18年6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民航机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33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2,330元,由原告负担38,633元,由被告负担13,697元;鉴定费229,900元,由原告负担61,568元,由被告负担168,3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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