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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宿卫传罚〔2019)0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内容 1、警告;2处以伍仟元人民币(¥5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21
    决定机关 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