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宿卫传罚〔2019)03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处以伍仟元人民币(¥5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21 |
决定机关 | 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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