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卫水罚[2018]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8年10月23日,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到温岭市长屿自来水厂的制水车间温岭市新河镇岙里村明净水库,对出厂水进行采样,随机共采取2份样品,随后来到温岭市新河镇长兴路43号进行末梢水采样,随机采取2份样品(以上详见产品样品采样记录)。2018年10月23日至2018年11月5日,温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对样品进行检测,2018年11月23日收到检验检测报告,出厂水检测报告显示:总大肠菌群的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末梢水检测报告显示:总大肠菌群和耐热大肠菌群的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详见编号分别为WJK2018B10355、WJK2018B10356温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因其涉嫌供应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调查,2018年12月10日调查终结。经过调查取证,本局查明以下事实:自2018年10月20日至2018年10月23日,温岭市长屿自来水厂(普通合伙)供应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2018年11月29日,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本局依法责令温岭市长屿自来水厂于2018年12月10日前改正;2018年12月10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其改正情况进行现场复查,温岭市长屿自来水厂(普通合伙)已在限期内改正了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2018年10月23日产品样品采样记录(1份),经该水厂管水人员许兴康签字确认。证明2018年10月23日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到温岭市长屿自来水厂的制水车间温岭市新河镇岙里村明净水库,对出厂水进行采样,随机共采取2份样品,随后来到温岭市新河镇长兴路43号进行末梢水采样,随机采取2份样品(以上详见产品样品采样记录)的事实。二、温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盖章出具的编号分别为WJK2018B10355、WJK2018B10356检验检测报告(2份)、2018年生活饮用水检测报告领取记录(1份),证明2018年10月23日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温岭市长屿自来水厂的制水车间温岭市新河镇岙里村明净水库内采集的样品中,出厂水的总大肠菌群的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末梢水的总大肠菌群和耐热大肠菌群的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事实。三、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人詹福荣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李卓清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2-17 |
决定机关 | 市卫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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