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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卫水罚[2018]1号
    违法行为类型 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行政处罚内容 被处罚人:温岭市长屿自来水厂(普通合伙),经营地址:温岭市新河镇长屿村长兴路46号(制水车间地址:新河镇岙里村),负责人:詹福荣,电话:138586613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77212651R2018年7月18日,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到温岭市长屿自来水厂的制水车间温岭市新河镇岙里村明净水库,对出厂水进行采样,随机共采取2份样品(详见产品样品采样记录)。2018年7月18日至2018年7月30日,温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对样品进行检测,2018年8月13日收到检验检测报告,报告显示:PH的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详见编号为WJK2018B10242温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因其涉嫌供应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调查,2018年8月29日调查终结。经过调查取证,本局查明以下事实:自2018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18日,温岭市长屿自来水厂(普通合伙)供应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2018年8月15日,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本局依法责令温岭市长屿自来水厂于2018年8月22日前改正;2018年8月29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其改正情况进行现场复查,温岭市长屿自来水厂(普通合伙)已在限期内改正了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2018年7月18日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1份),经李卓清签字确认。证明2018年7月18日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到温岭市长屿自来水厂的制水车间温岭市新河镇岙里村明净水库,对出厂水进行采样,随机共采取2份样品(详见产品样品采样记录)的事实。二、温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盖章出具的编号为WJK2018B10242检验检测报告(1份)、2018年生活饮用水检测报告领取记录(1份),证明2018年7月18日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温岭市长屿自来水厂的制水车间温岭市新河镇岙里村明净水库内采集的样品中,出厂水的PH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事实。三、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人詹福荣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李卓清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双方盖章、签字确认,证明温岭市长屿自来水厂对受委托人李卓清在其授权范围内依法所做的一切行为,均予承认。四、2018年8月15日温卫水检告[2018]5-002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13
    决定机关 市卫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