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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好世界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70****35X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11民初7571号
    案号 (2020)皖0111执36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4
    发布日期 2020-08-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金满楼明珠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合肥青年路支行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5月15日的利息及罚息30390.47元(2018年5月16日以后的利息、罚息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直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同时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二、被告安徽省盛臣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盛臣大富豪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好世界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燕华、张晓峰、徐华对被告安徽金满楼明珠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徽商银行合肥青年路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以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约定的担保债务的本金总额4000000元为限;三、被告安徽金满楼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六安金满楼华樽会大酒店有限公司、张青华对被告安徽金满楼明珠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徽商银行合肥青年路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以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约定的担保债务的本金总额30000000元为限;四、被告安徽省盛臣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盛臣大富豪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好世界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燕华、张晓峰、徐华、安徽金满楼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六安金满楼华樽会大酒店有限公司、张青华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金满楼明珠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46元,减半收取为3923元,由被告安徽金满楼明珠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盛臣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盛臣大富豪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好世界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燕华、张晓峰、徐华、安徽金满楼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六安金满楼华樽会大酒店有限公司、张青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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