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46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当事人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海宁市海洲街道文宗南路与长丰路交叉口荣盛?上荣府一标段项目工地生活垃圾堆放点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在2021年07月05日检查时,仅在工地门口生活垃圾堆放点设置4只垃圾桶,2只绿色“易腐垃圾”垃圾桶内存在将易腐垃圾(剩菜、剩饭等)与其他垃圾(筷子、包装袋、快餐盒等)混合投放;1只红色“有毒有害”垃圾桶内有其他垃圾(包装袋等)投放,1只灰色“其他垃圾”垃圾桶存在将易腐垃圾(剩菜、剩饭等)与其他垃圾(包装盒、牛奶盒、快餐盒等)混合投放的情况。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未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另查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限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02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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