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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富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1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富阳区东洲街道江滨东大道万科公望六期(富春泉水湾)项目工地涉嫌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扰乱了建设工地施工秩序,影响了周边居民正常休息,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因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之规定,属于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向附近居民公告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1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