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30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上荣府一标段施工方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三标段项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在该工地西南角设置有10个垃圾桶,10个垃圾桶均存在桶身四周不洁的现象,其中3个垃圾桶还存在桶身破损。华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另查明当事人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已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限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23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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