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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综执〔2021〕罚决字第15-00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3月31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建议函,反映则水牌2号地块项目工程(一期)II标存在大气污染防治不到位的现象。2021年4月1日9时30分,东湖中队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经查,涉事工程为越城区则水牌2号地块住宅商业项目(一期)II标,施工单位为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队现场勘查时发现该项目工地存在内部道路扬尘严重、部分裸土未覆盖等现象,属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局认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是每个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应尽的义务,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属违法行为,本局已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圆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6
    决定机关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