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环富罚[2021]第200006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环富罚[2021]65号当事人:杭州天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建华住所: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青云桥村铁坞口通讯号:138057865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143159633F2021年4月14日,因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在涉水行业专项执法时,发现当事人有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间接)的行为,经我局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杭州天鹰食品有限公司年产雪糕等冷冻食品、月饼及速冻食品项目经环评审批、验收后投入生产。2020年4月22日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核定载明公司间接排放浓度标准为:COD500mg/L,氨氮35mg/L,总磷8mg/L。当事人与杭州富阳水务有限公司富阳排水分公司签订的工业废水委托处理合同也明确约定允许接纳标准限值为COD500mg/L,氨氮35mg/L,总磷8mg/L。2021年4月14日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对当事人间接排放(委托杭州富阳水务有限公司富阳排水分公司处理)的纳管井内废水进行采样,分析结果COD浓度为965ng/L,超过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放标准(《》)。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2021年4月14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勘验平面图。本证据证明执法人员在标排口(纳管口)采样的事实。2、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缪张亚的调查笔录。本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本证据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4、现场照片6张。本证据证明检查时现场情况。5、检测报告。本证据证明当事人外排废水的污染物检测情况,COD浓度为965ng/L,超过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放标准的事实。6、环境影响审批、验收意见。本证据证明当事人项目的审批、验收情况7、排污许可证及纳管协议等证据。本证据证明当事人应当执行的排放标准。2021年5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杭环富罚告[2021]第65号),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款壹拾陆万元及其有申请听证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5月15日向我局提出其属于食品加工企业,根据《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技术导则》及富阳区食品行业协会《关于请求协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请示》,对可生化性较好的农副食品加工工业企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31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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