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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萍乡市世洋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30009****26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302民初3774号
    案号 (2019)赣0302执12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16
    发布日期 2019-12-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萍乡市世洋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0000元、借款利息141301.08元(暂计算至2018年5月30日),自2018年5月3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7.3515%计算; 二、被告欧阳明生、刘卫生、廖小华、刘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089元,由被告萍乡市世洋置业有限公司、欧阳明生、刘卫生、廖小华、刘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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