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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和平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0177****4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205民初618号
    案号 (2021)冀02执30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8
    发布日期 2021-06-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和平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欣安顺建设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 4 649 281.2元,并自2019年1月19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4 649 281.2元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二、被告天津和平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武汉欣安顺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垫付的搭临、板房费用238 000元、退还工程保证金1 000 000元、支付税款285 000元。 三、驳回原告武汉欣安顺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1 526元,减半收取40 763元,由原告武汉欣安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5 728元,由被告天津和平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 035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天津和平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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