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0010171****03X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322民初3417号 |
案号 | (2021)皖0322执114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五河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五河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工程名称:五河祥源星河国际顺河湾工程,承包内容:消防栓系统、喷淋系统、排烟系统、应急系统、地下室消防,安装、调试、验收,不含防火门,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质量: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承包价格计算:依据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进行计算,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8%的管理费(包含税金),付款方式:按照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支付比例办法支付……”。协议签订后,原告沈小鹏作为实际施工人对涉案消防工程进行施工,并与2017年7月21日,完成竣工验收交付给祥源公司。另查:黄浦蚌埠分公司由黄浦集团公司于2012年7月25日申请开办,并经五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设立。2017年9月21日,涉案工程经安徽瑞邦工程造价有限公司审核定案,总价款为3550604.05元,祥源公司除预留部分质保金53259.06元以外全部工程款支付黄浦蚌埠分公司(该质保金已达到支付条件),黄浦蚌埠公司已支付涉案工程款2542587元,原告同意被告黄浦蚌埠公司按照18%扣除管理费(含税金)639108.73元后。支付涉案工程款315649.26元。本院认为,祥源公司与黄浦蚌埠分公司签订的《CH20(河东区域)总承包工程费率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签订后,黄浦蚌埠分公司与沈小鹏之间签订《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黄浦蚌埠分公司将其承包的涉案工程交由沈小鹏进行实际施工,并约定沈小鹏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从该内部承包合同来看,原告沈小鹏无施工资质,其实质是通过内部承包形式来达到借用施工资质的目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本案中被告黄浦蚌埠公司将涉案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沈小鹏进行施工,黄浦蚌埠分公司与沈小鹏之间签订《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行为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本案中,黄浦蚌埠分公司是由黄浦集团公司依法核准设立的分支机构,黄浦集团公司应在其分支机构黄浦蚌埠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黄浦集团公司认为,黄浦蚌埠分公司系非法成立的,其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不足,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涉案工程经原告进行实际施工已竣工并验收合格,2017年9月21日,涉案工程经安徽瑞邦工程造价有限公司审核定案后,祥源公司除预留部分质保金(该预留质保金已达到支付条件)以外其他工程款已全部支付给黄浦蚌埠分公司。综上,原告要求被告黄浦集团公司、蚌埠黄浦公司在扣除管理费(税费)及已支付工程款和祥源公司预留工程质保金后支付涉案工程款315649.26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祥源公司应在未付工程款53259.06元范围内应承担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黄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黄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沈小鹏工程款315649.0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9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第三人五河祥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沈小鹏53259.06元。三、驳回原告沈小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34元,由被告重庆黄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黄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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