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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恒伟包装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柳瑞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81983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229民初295号
    案号 (2016)冀02执109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12
    发布日期 2017-11-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恒伟包装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李兰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被告马百川、柳瑞军、马百龙、马丽华、田立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12320元,由被告唐山恒伟包装印刷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马百川、柳瑞军、马百龙、马丽华、田立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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