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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龙门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0030****983W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01民初610号
    案号 (2019)黑01执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4
    发布日期 2019-04-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邹元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丹借款本金11,000,000元,并自2016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 二、被告郭微微、哈尔滨龙门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丹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800元,由被告邹元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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