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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地税稽罚〔2018〕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金洲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一、违法事实2015年12月管理费用科目计提应交税费7812525.03元,其中印花税275640元已经完税,为重复计提;营业税6851713.6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42585.68元、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342585.68元,根据总局2016年53号公告无需缴纳,属多计管理费用,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953131.26元。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少缴企业所得税1953131.26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976565.63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15
    决定机关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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