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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柳州兴博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20763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203民初4107号
    案号 (2020)桂0203执9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1
    发布日期 2020-06-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柳州兴博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999996.42元; 二、被告柳州兴博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利息人民币772899.56元、罚息2474061.87元、复利367239.68元(利息从2016年2月6日计至2016年12月7日止,罚息从2016年12月8日暂计至2018年9月18日,复利从2016年2月21日暂计至2018年9月18日,之后至债务清偿之日的利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若被告柳州兴博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被告广西宝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西宜州市庆远镇龙江路86号(华君大厦1幢1层商铺1号房)、[房产证号为宜房权证宜州字第0102937790号]、位于宜州市庆远镇龙江路86号(华君大厦1幢2层)[房产证号为宜房权证宜州字第0102937792号])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四、被告易江萍、韦文智对被告柳州兴博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柳州兴博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7485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公告费350元,以上合计127835元,由被告易江萍、韦文智、柳州兴博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宝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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