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海宁芙琅特服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潘建忠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03562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嘉海商初字第00019号 |
案号 | (2016)浙0481执168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宁法院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5-25 |
发布日期 | 2017-02-05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海宁芙琅特服饰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含罚息、复利)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自2014年8月21日起计算至2014年12月23日为33598.68元)。二、被告海宁芙琅特服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实现债权费用47008元;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由被告海宁芙琅特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海宁斯涛毛皮服装有限公司、嘉兴市布利华服饰有限公司、潘建忠、蒋玲华、严斯涛、马金英、姚利平、姜细华、严水定、沈姚萍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海宁斯涛毛皮服装有限公司、嘉兴市布利华服饰有限公司、潘建忠、蒋玲华、严斯涛、马金英、姚利平、姜细华、严水定、沈姚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被告海宁芙琅特服饰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第二项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525元,由被告海宁芙琅特服饰有限公司、海宁斯涛毛皮服装有限公司、嘉兴市布利华服饰有限公司、潘建忠、蒋玲华、严斯涛、马金英、姚利平、姜细华、严水定、沈姚萍负担。公告费860元,由被告海宁芙琅特服饰有限公司、被告海宁斯涛毛皮服装有限公司、嘉兴市布利华服饰有限公司、潘建忠、蒋玲华、严斯涛、马金英、姚利平、姜细华、严水定、沈姚萍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十一被告直接支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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