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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宁芙琅特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潘建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03562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705号
    案号 (2016)沪0116执000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05
    发布日期 2016-02-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海宁芙琅特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枫围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25,280.92元并赔偿自2015年1月18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潘建忠对上述第一款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宁芙琅特服饰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00元,财产保全费4,32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6,21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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