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海宁芙琅特服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潘建忠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03562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嘉海盐商初字第00066号 |
案号 | (2015)嘉海执民字第0056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宁法院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2-13 |
发布日期 | 2015-05-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宁凯顺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市伟邦氨纶有限公司代偿款923826.25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以923826.25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被告沈新华、王小群对上述第一项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海宁芙琅特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中被告海宁凯顺袜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的清偿责任。 四、被告沈新华、王小群、海宁芙琅特服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宁凯顺袜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38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合计15958元,由被告海宁凯顺袜业有限公司、海宁芙琅特服饰有限公司、沈新华、王小群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预缴),由被告海宁凯顺袜业有限公司、海宁芙琅特服饰有限公司、沈新华、王小群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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