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湖税稽罚[2020]37 |
违法行为类型 | 长兴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2018年8月,你公司在支付房租过程中,取得并用长兴雉城东方建材商行开具的7份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发票代码3300182130,发票号码10478912、10478913、09428785-09428789,品名都是瓷砖,发票金额603448.3元,增值税税额96551.7元,价税合计700000元。其中价款603448.3元已记入管理费用,并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中扣除。另进项税额96551.70元已认证并申报抵扣,因无销项税额,尚未实际抵扣,应调减留抵税额96551.7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13 |
决定机关 | 湖州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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