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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执罚字【2019】第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长兴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长兴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雉城街道环城南路88号(烟草大楼),法定代表人:唐婕,职务:副总经理,性别:女,出生年月:1985年3月,身份证号码:450203********0023,邮编:313100,联系电话:0572-6709725。受委托人:傅骏,住所: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总管弄62-302室,性别:男,出生年月:1974年10月,身份证号码:330522********1019,职务:前期负责人,邮编:313100,联系电话:13957257099。2018年12月7日,我局执法队员日常巡查至长兴县龙山街道士林路北侧的在建工程项目时,发现场地东侧正在进行建设。经查,该建设项目名称为新丰花园北侧A—3地块,建设单位是长兴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询问当事人无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行为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同日经领导批准开始立案查处。经查实,当事人长兴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于2018年11月25日开始在长兴县龙山街道磨盘山路与士林路交叉口的新丰花园北侧A—3地块内部东侧进行建设,在建的建筑为混合结构,在原审批图纸上设计为两层,目前一层立柱已用水泥浇筑,高4.38米,二层有木工在搭建楼面支模架体、钢筑工在绑扎柱子钢筋。该建筑东西长12.3米,南北长22.5米,占地面积276.75平方米。未完工,用途将作为售楼部。目前已完成售楼部总工程量的30%-40%。2018年12月14日经湖州金陵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新丰花园北侧A—3地块建设项目已完工工程的建设工程造价为354827元。事实确凿。针对长兴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事实,长兴县规划局认定意见:该建设行为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通过审查,且建设内容符合审查文件要求,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建议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长兴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并于2018年12月11日向当事人长兴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18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长兴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了违法建设行为,于2018年12月29日向我局提供了建字第330522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24
    决定机关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