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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荔工商处字[2018]76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注册登记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顺冠运输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03000341557 法定代表人:凌必俊 组成形式:内资企业 经营场所: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海松街14号302房自编04(自主申报) 经营范围:道路运输业 2018年6月13日,本局发现当事人广州顺冠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海松街14号302房自编04实际不存在,涉嫌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注册登记的违法行为。遂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提交申请资料领取营业执照,于2017年11月8日取得公司登记,登记住所为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海松街14号302房自编04,申领营业执照的形式为住所自主承诺申报。   本局在2018年6月13日经济户口检查过程中发现,上述地址实际不存在。经本局调取比对上述公司申领营业执照的原始档案材料及广州市荔湾区南源街澳口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分局出具的复函,证实当事人申领营业执照提交的住所地址材料为虚假。   2018年1月12日,当事人因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原因,被本局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本案收集的证据有广州顺冠运输有限公司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的原始档案材料中的场地证明材料、现场笔录、广州市荔湾区南源街澳口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关于核对商事主体地址的复函》(穗公荔函﹝2018﹞238号)以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的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内容真实,而且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   本局于2018年8月29日在广州市荔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栏公告送达了《广州市荔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工商荔分听字(2018)第0201806030000252-0008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补充证据,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却作真实承诺的行为,实属主观故意,且性质恶劣,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现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撤销广州顺冠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取得的公司登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广州市荔湾区塞坝路2号之三行政复议受理接待室,020-81813003)或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6566)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诉讼。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20
    决定机关  广州市荔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