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成玉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玉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0631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宁0221民初3063号 |
案号 | (2017)宁0221执57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3-02 |
发布日期 | 2017-08-1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宁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宏伟、郭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吴生龙借款本金4000000元,支付利息455013.69元,共计4455013.69元; 二、被告宁夏成玉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饮马湖饲料有限责任公司、陈玉、陈宏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吴生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9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6395元,由被告陈宏伟、宁夏成玉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饮马湖饲料有限责任公司、陈玉、陈宏敏负担26220元,由原告吴生龙负担1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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