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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环罚字〔2017〕ED0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该单位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生产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你单位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生产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问询笔录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第一款的规定及《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3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28
    决定机关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