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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环罚(2017)ED0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沙土露天堆放,无有效覆盖措施,造成扬尘二次污染。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你单位在英俊镇香水村砂土露天堆放,无有效覆盖措施,造成扬尘二次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及《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2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23
    决定机关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