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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9955****108H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0103民初7794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80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22
    发布日期 2021-10-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袁林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216678.5元; 二、被告袁林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上述借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0年5月11日,利息为1876.43元;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再上浮30%计算,复利计算标准同上); 三、被告袁林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律师代理费7557元; 四、被告哈尔滨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2元、公告费260元,由二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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