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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210531-01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10531-01当事人:温州岩海民宿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者:纪某某)负责人:纪某某性别:男民族:汉族联系电话:13868350646身份证号码:330322********2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沙岙路1、2、5、6、9、10、12、13、19、20、21、22、24、26号2021年5月31日,我局卫生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沙岙路1、2、5、6、9、10、12、13、19、20、21、22、24、26号的场所(即温州岩海民宿发展有限公司,下同)进行民宿专项检查,具体情况如下:1.你场所正常营业中,持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主营项目为民宿;2.现场发现你场所桃花园3号楼301、302房间漱口杯有水,茶杯拖盘有头发;3、现场拍摄照片1张。我局执法人员同时约谈了你场所前台甘某某。甘某某提供了本人、法人纪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你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并在确认了你场所供顾客使用的杯具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违法事实。现已查明,当事人提供公共用品用具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及未按规定对直接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违法行为属实。当场出具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证据采集、依据适用、拟作处罚以及救济权利等,你场所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当事人提供公共用品用具未按规定进行保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及未按规定对直接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的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结合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行政自由裁量基准办法》(浙卫发﹝2019﹞57号)规定的违法程度较轻情节“涉及1种用品用具的一般情形”的裁量标准,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600元以下。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温州市洞头区卫生健康局2021年5月3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31
    决定机关 温州市洞头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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