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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施瑞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和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75100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527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1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北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2-03
    发布日期 2015-05-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武汉朝发轻钢构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施瑞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均确认:截止2014年11月18日,被告武汉施瑞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共下欠原告武汉朝发轻钢构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30800元; 二、上述欠款330800元的支付方式为:2014年11月21日前支付30800元;2015年1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余款100000元于2015年7月31日前付清; 三、原告武汉朝发轻钢构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如期收到上述330800元的工程款后,其与被告武汉施瑞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即全部处理终结,原告武汉朝发轻钢构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被告武汉施瑞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如果被告武汉施瑞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任何一期工程款,原告武汉朝发轻钢构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有权要求被告武汉施瑞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未付的全部工程款,同时被告武汉施瑞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还应向原告武汉朝发轻钢构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0000元;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6310元,减半收取3155元,由被告武汉施瑞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原告武汉朝发轻钢构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武汉施瑞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应在支付上述第一笔工程款30800元时向原告武汉朝发轻钢构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一并支付。本案保全费2190元,由原告武汉朝发轻钢构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六、本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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