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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宁市监处〔2020〕37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行政处罚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宁海县得佳现代塑料制品厂发布含有“本产品已申请专利(专利号ZL201730285749.X)仿冒必究”等字样内容的广告使用已经终止的专利做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使用已经终止的专利作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二)罚款4000元。当事人宁海县得佳现代塑料制品厂发布的上述广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所列之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其行为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罚款6000元。综上,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二)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三)罚款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14
    决定机关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严剑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