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金有根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978****356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9民初13902号 |
案号 | (2020)苏0509执3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利息234494.61元;二、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13387元;三、若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未在判决确定给付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则原告有权就其抵押的机器设备(登记书编号:苏E5-5-2014-0010)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461744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部分,则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四、被告苏州市聚泰织造整理有限公司、谢益利、潘美东对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22元,由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苏州市聚泰织造整理有限公司、谢益利、潘美东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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