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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金有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78****356T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9民初13906号
    案号 (2020)苏0509执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2
    发布日期 2020-04-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归还本金人民币19475000元及支付利息(以本金19475000为基数按年利率4.57%自2017年6月21日计算至2017年7月24日)、罚息(以本金19475000为基数按年利率6.855%从2017年7月2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律师费损失254190元。(以上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013384767)。三、若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至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有权就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抵押的清梳联1套、高效并条机2台、气流纺纱机2台、涡流纺纱机10台、涡流纺纱机8台、清梳联1套、高效并条机4台、高效并条机2台、空调除尘自控系统1套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在461744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四、被告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谢益利、潘美东对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06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064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负担7元,由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谢益利、潘美东共同负担147057元,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谢益利、潘美东共同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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