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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金有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55753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91民初3389号
    案号 (2018)苏0591执4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30
    发布日期 2018-02-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200万元借款项下本金200万元,截至2017年1月22日的期内利息81511.11元、罚息192266.67元,复利16298.90元,及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未还本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800万元借款项下本金800万元,截至2017年1月22日的期内利息325311.20元、罚息769066.67元、复利43127.80元,及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未还本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计算的罚息、复利; 三、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律师费188475元; 四、被告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谢益利、潘美东对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谢益利、潘美东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200万元借款项下本金200万元、期内利息81511.11元、罚息192266.67元,复利16298.90元;800万元借款项下本金800万元、期内利息325311.20元、罚息769066.67元、复利43127.80元;律师费18847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3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0395元,由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谢益利、潘美东负担(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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