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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金有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55753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吴江商初字第02185号
    案号 (2017)苏0509执恢10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25
    发布日期 2018-07-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利忠、陈招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借款本金1641682.98元,并偿付相应欠息(截至2015年7月29日的利息为71066.66元;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计算罚息;2015年9月1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641682.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继续计算罚息;对利息71066.66元按月按年利率11.7%计收复利);二、被告陈利忠、陈招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借款本金249981.18元,并偿付相应欠息(截至2015年1月30日的利息为549.35元;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2015年4月19日止,以本金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92%计算罚息;2015年4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49981.1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92%计算罚息;对利息549.35元按月按年利率10.92%计收复利);三、被告陈利忠、陈招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律师费损失51652元;四、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苏州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谢益美、陈丽丹、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谢益利、谢品对被告陈利忠、陈招芬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若被告陈利忠、陈招芬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则原告有权就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抵押的气流纺纱机1台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17元,由被告陈利忠、陈招芬、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苏州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谢益美、陈丽丹、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谢益利、谢品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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