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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金有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55753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9民初2334号
    案号 (2017)苏0509执16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09
    发布日期 2017-02-2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巨伦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并偿付相应的利、罚息(2015年2月4日的利息为833.2元;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以本金6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9976%计算利息;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6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4964%计算罚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二、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南漳利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谢益利、潘美东、谢品、谢品双、谢品貌对被告苏州巨伦纺织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巨伦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57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838元,由被告苏州巨伦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南漳利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谢益利、潘美东、谢品、谢品双、谢品貌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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