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品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55753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9民初2606号
    案号 (2016)苏0509执54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05
    发布日期 2016-12-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相应欠息(截至2016年2月17日尚结欠利息为20925.04元、罚息311905元,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593%计息;对借款期间内的未付利息,在借款到期日前按照年利率7.062%计收复利,借款到期后按照年利率10.593%计收复利)。 二、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492万元并支付相应欠息(以本金492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19日期间按照年利率7.062%计息,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593%计息;并对借款期间内的未付利息,在借款到期日前按照年利率7.062%计收复利,借款到期后按照年利率10.593%计收复利)。 三、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10万元。(以上三项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四、被告吴江市巾帼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以及50403元范围内的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被告江苏方向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560元,由原告负担1100元;由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江苏方向实业有限公司、吴江市巾帼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246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 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