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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金有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55753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579号
    案号 (2016)苏0509执22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09
    发布日期 2016-11-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方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并偿付相应的利息(2014年12月21日至2015年2月10日的利息为64989.6元,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并支付律师费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二、若被告江苏方向实业有限公司未在判决确定给付期限内履行相应义务,则以被告吴江市佳虹利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数额范围内按案涉债权(以300万元为限)占被告吴江市佳虹利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登记总债权450万元比例予以优先受偿。 三、被告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陈利有、何燕凤、陈利忠、陈招芬、谢益利、潘美东、谢品、谢品双对被告江苏方向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案件受理费3343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9036元,由被告江苏方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若被告江苏方向实业有限公司至期未履行该给付义务,原告有权自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且被告吴江市佳虹利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利斯特纺织有限公司、利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陈利有、何燕凤、陈利忠、陈招芬、谢益利、潘美东、谢品、谢品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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