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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黄(消)行罚决字〔2019〕01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海之梦水产有限公司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浙江海之梦水产有限公司办公楼的室内消火栓擅自停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浙江海之梦水产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农业银行(帐号:199151010400969760207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黄岩区大队 2019年9月2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24
    决定机关 黄岩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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