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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创隆工程橡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4483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1102民初5372号
    案号 (2018)冀1102执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2
    发布日期 2018-12-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创隆工程橡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赵金素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自2015年4月1日计算至欠款全部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8元,由被告河北创隆工程橡塑有限公司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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