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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创隆工程橡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夏春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4483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商初字第80668号
    案号 (2017)鲁0202执14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24
    发布日期 2017-09-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岛国坤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偿付借款本金1105272.04美元、利息22231.5美元(截至2015年5月5日)及自2015年5月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实际发生数额以双方签署的合同之相关约定计算)。 二、被告青岛国坤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偿付律师费人民币273222元。 三、被告青岛国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创隆工程橡塑有限公司、被告衡水贝舒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林成忠、被告夏春雷、被告梁艳对被告青岛国坤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岛国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创隆工程橡塑有限公司、被告衡水贝舒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林成忠、被告夏春雷、被告梁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国坤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905元,诉前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邮寄费人民币24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由被告青岛国坤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国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创隆工程橡塑有限公司、被告衡水贝舒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林成忠、被告夏春雷、被告梁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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